中医基础〔2013〕13号
关于教师出国(境)留学相关手续及待遇的通知
各科室:
根据人事处最新颁布的《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出国(境)留学管理暂行办法》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就相关手续及待遇事宜补充规定如下,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。
一、相关手续
教师出国(境)前须凭有关部门的批文来院党政办办理相关请假手续,自拟请假条,写明离院时间及回院时间,科室主任签名后交院党政办备案及报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。回院上班后三天内须来院党政办办理销假手续及报告学院领导,如回院时间有变动,须提前与科室主任沟通,报院党政办呈学院领导批准,并报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。
二、相关待遇
学院发放各种津贴等待遇,参照学校文件精神执行,具体如下:
国家公派、学校公派出国(境)留学人员,留学期限两年内,保留财政统发工资、二级单位的校内基础津贴(固定部分),不享受学校及学院节假日补贴、岗位补贴;留学期限超过两年,从第25个月开始,继续保留财政统发工资,不享受其他津贴及补贴;留学期限超过三年,从第37个月开始,财政统发工资、其他津贴和补贴停发。
自费出国(境)留学人员,留学期限两年内,保留财政统发工资,不享受其他津贴及补贴;留学期限超过两年,从第25个月开始,财政统发工资、其他津贴及补贴停发。
三、其他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广州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
二○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
广州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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